辽宁省女新闻工作者联谊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辽宁省女新闻工作者联谊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辽宁省女新闻工作者联谊会是在省记协领导下,由全省女新闻工作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接受省记协和省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全省广大女新闻工作者,提高素质,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增进友谊,为新闻工作服务,为新闻工作者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使广大女新闻工作者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贡献。本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省记协、省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1、组织女新闻工作者,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事业全面发展。
  2、教育广大女新闻工作者,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新闻工作者的党性原则,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增强识别和抵制错误思潮侵蚀的能力,坚守新闻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声誉。
  3、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女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她们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为辽宁的改革、发展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4、组织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沟通思想、交流经验、增进友谊,丰富文化生活的条件。
  5、关心女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学习、生活及特殊利益, 向有关部门反映女新闻工作者的要求,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6、在会员中开展竞赛活动,树立典型。评选表彰先进新闻工作者,先进会员、先进联谊会工作者;评选优秀作品。
  7、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辽宁省女新闻工作者联谊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是该单位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女新闻工作者5人以上。团体单位发展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妇女工作,愿为妇女儿童服务,愿同新闻界女友联系协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工作在辽宁的新闻界女性均可加入;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有为妇女儿童服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记协、辽宁省女新闻工作者联谊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 /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记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资助;
  (三)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记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5日内,经省记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记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记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2年 3 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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