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辽宁省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辽宁省女企业家协会是由我省各条战线的大中小型企业的女厂长、女经理、女书记等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辽宁省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女企业家,加强横向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增进友谊,提高素质,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辽宁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省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宣传推广国内外企业家的先进经验。
2、开展多种形式活动,为会员提供沟通思想、交流经验、提高领导水平、丰富文化生活的条件。
3、开展评选优秀女企业家活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
4、召开经济信息交流会,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信息。
5、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向有关部门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6、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九) 我省国营、集体、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合资企业的女厂长、经理、书记;
(十)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十一)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十二)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十四) 提交入会申请书;
(十五)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十七)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八)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十九)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二十)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十一)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十二) 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十四)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十五)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二十六)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二十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十八)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九) 有为妇女儿童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三十三)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十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十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十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三十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四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四十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十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十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十五)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十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十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十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十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员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3)
第五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五十八)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五十九)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六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十一)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十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十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六十八)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六十九)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十)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七十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十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十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十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十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七十七) 会费;
(七十八) 捐赠;
(七十九) 政府资助;
(八十)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八十一) 利息;
(八十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妇联的财务审计。
第八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5日内,经省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九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妇联审查同意。
第九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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