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大量的流动人口进入中心城市,他们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生存状态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截止今年6月底,湖州市范围内外来流动人口总数554385人,其中女性221740人。为全面了解湖州市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状况,真实反映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婚姻家庭生活、劳动就业保障、精神文化生活、健康与保健和流动人口中儿童的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家庭教育情况,等等,市妇联于2006年8月组织开展了湖州市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生存状况调查。此次问卷调查将“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定义为户口不在本市区,在本市区居住半年以上,调查对象是我市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三县二区所属的乡镇、企业,社区(村)委会。共发放调查问卷1050 份,回收有效问卷962份,有效回收率91.6%。调查以无记名方式进行,问卷以单项和多项选择为主,调查结果经人工逐一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靠。本次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我市外来妇女的基本情况
1、来源相对集中,农业户口仍为主流。据调查的962名妇女,她们主要来自安徽、贵州、江西、河南、山东、温州、四川等10多个经济相对欠发达的省份及农村地区,以安徽、贵州占多数,约有81%的外来流动妇女来湖前为农业户口,这显示农村妇女涌入城市仍为主流。
2、年龄层次相对集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据问卷调查统计,18-29岁的流动妇女有263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7.3%;30-39岁的有496人,占总数的51.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823人,占总数的85.6%,而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4.4%。以上数据表明,我市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年龄层次相对集中,且自身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3、相对稳定,在湖居住时间较长。问卷调查资料显示,52.8%的流动妇女在湖居住1-3年,3年以上的占26.64%,少于1年的占20.2%,说明流动人口中妇女在湖州生活工作相对稳定。
4、外出流动原因众多,教育子女成为首要目的。流动妇女来湖原因很多,大多数妇女外出挣钱,主要是缓解家庭的贫困窘迫,为子女教育着想,有56.2%的妇女挣钱、存钱是为“为子女教育所用”;有19%的妇女是“为了今后养老”;有17.2%的妇女是“为了买(造)房子”。也有16.1%的妇女想出来学习一些谋生的技术和本领,以求得日后能在家乡或外地发展事业。
二、我市外来流动妇女的生存状况分析
根据调查情况,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在湖外来流动妇女具有乐观、安定、女性独立意识相对较强等群体特征。说明湖州对多数外来流动妇女而言,不失为一个生存和发展的好地方。具体表现在:
1.精神状况:满意认同、乐观积极
流动妇女对湖州整体满意度较高,很满意或比较满意的达84.7%,不太满意的为11.9%,很不满意的仅占3.2%。很多外来流动妇女反映她们在湖州生活得很开心,有43.2%的妇女认为自己比来湖前过得更开心,还有22.2%的妇女表示如果有可能,愿意一直呆在湖州。
这样的结果表明,一方面是因为大多数的外来流动妇女是从农村流入城市,尽管来湖后使她们的生活发生了新的变化,也带来了生活上诸多不适应,但她们仍会感觉城市生活的新鲜和便利;另一方面说明,社会和公众对参与湖州建设的外来流动妇女给予了必要的肯定和关心,为她们安心于湖州工作和生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工作状况:吃苦耐劳、岗位稳定
调查时有固定工作的外来流动妇女占42.2%,有临时性工作的占49.5%,没有工作的仅为8.3%,表明在湖外来流动妇女就业率处于较高的水平,这也表明:在湖州,外来流动妇女只要肯努力、肯吃苦,大多数能找到相应的工作。同时在用工企业中也证实,很多用工单位除了工作性质因素外,出于管理和安全等方面考虑,更愿意接纳女性。在报酬上,尽管外来流动妇女的总体收入水平较低,但平均水平仍高于目前湖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查中月收入低于610元的占16.2%,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占43.1%,其中有2.8%的妇女月收入超过2000元。
3.婚姻家庭:和谐平等,独立自主
调查显示,有79.3%的已婚女性与配偶的相识是在来湖前,外来妇女的配偶基本上是同乡和本地人。已婚占84.2%;未婚的占9.8%;离异或单身的占3.3%;再婚的占2.3%。由此看来,外来妇女婚姻状况总体较稳定,家庭生活安宁(离婚、丧偶比例较低)。有52.4%的妇女认为自己的家庭很稳定,59.9%的妇女表示不会有家庭暴力发生,而感觉家庭不太稳定或很危险、常发生家庭暴力的比例只占7.2%和3.2%。家庭矛盾主要集中在经济、子女教育及丈夫工作不顺心等方面,而第三者插足这个困扰城市家庭婚姻关系的要素,在流动人群中尚不构成危险。
在家庭生活中有48.9%的女性认同夫妻相互平等的原则,表示可以与丈夫平起平坐,有56%的女性认为家庭和事业一样重要。当出现家庭暴力时,有32%的妇女表示会寻求各种帮助,23.3%的妇女会主动提出离婚,仍有19.2%的妇女选择无奈地忍着,还有15.2%的妇女则不知道该怎么办。当感情破裂时,40.7%以上的妇女会选择主动提出离婚,还有29.3%的妇女往往是为了孩子而选择将就着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
但在调查中我们同时发现外来流动妇女在其生存条件、劳动保障、教育培训、维权意识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
1. 生存质量:总体水平不高,待遇有所偏差
调查中有45.2%的外来流动妇女在企业做工,有19.6%的从事家政、商业服务,还有些是从事临时性的等简单服务工作。另有45.3%的妇女反映工作环境较差,主要是有噪音、粉尘、刺激性气味等,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从分析看,主要原因是外来流动妇女总体文化程度较低,且缺乏一定的技能,从而导致她们只能从事不固定的简单劳动,工作环境不理想,收入水平偏低。
调查还发现,外来流动妇女消费结构仍停留在解决温饱上,有58.9%的妇女表示用于家庭食品的支出最高,占总支出50%以上,其次就是孩子学费和房租,扣除日常生活开销后,有68.9%的妇女表示节余很少或几乎没有。居住条件较差的情况十分普遍,房租在500元以下的占79.7%,其中在200元以下的占47.6%,居住在无独立厨卫简陋民房的占大多数。至于家庭设备,更是简单,同时拥有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的住户只占18.8%,无以上任何一种设备的占18.9%。
以上状况说明,在湖外来流动妇女的生活、工作、居住等方面与城镇老百姓相比差距还很大,改善她们的生存环境刻不容缓。
2.劳动就业:企业用工不规范,自身维权意识弱
流动妇女缺少必要的劳动合同保护。问卷调查显示,只有42.5%的流动妇女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部门正式的合同,没有签订过劳动部门的正式劳动合同的却占54.5%,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旦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强度、劳动待遇等方面出现纠纷时,因无书面合同为证,用工单位掌握主动权,打工妇女往往处于被动局面。
在企业工作的外来女工中,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只占22.9%、17.3%、11%、18.3%和9.6%,还有38%的女工不知道也不关心企业是否为其投保。从分析原因看,除了有些企业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逃避企业保障责任外,同样有劳动者自身的因素。由于大多数外来女工重眼前轻长远,为多拿现钱,不愿承担保险费中的自缴部分,致使企业无法为职工投保。
劳动合同和保障意识的淡薄为在湖外来流动妇女日后的生活质量埋下了隐患,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和身体伤害,受损严重的还是她们自身。
3. 健康保障:劳动强度过大,自身意识缺乏
据调查,外来女工对企业超时加班加点已成习惯。问卷显示:只有10.9%的女工很讨厌加班,27.8%的回答最好不要,但仍有17.9%的女工对此抱无所谓的态度,更有31.7%的女工希望通过加班来增加收入。这种超负荷的工作,严重影响女工的身心健康。现实中一旦女工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她们往往只能放弃工作回家乡,有的还由于医疗条件或经济原因,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外来流动妇女极少关心自己的身体状况,更不会定期检查身体,透支健康现象普遍。问卷中有约26.7%的外来流动妇女在身体不适时选择不去医院看病,她们认为城市医疗费太贵,或没有时间去看病,其中12.8%的人还会因为麻烦而不去看病。至于日常的健康保健,有更多的外来流动妇女无此意识,即使有条件可以享受免费的保健服务,她们也较少参与。在保障女性生殖健康方面,各地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服务措施,
对有法律法规了解甚少。问卷调查显示,不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流动妇女占总数的52.4%,这说明我市流动妇女普遍缺乏对女性特殊劳动保护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显得不知所措。“当你或别的女性的特殊权益受到侵害时”,有28.1%的流动妇女选择不知道该怎么办或忍气吞声;有28%的流动妇女选择和单位评理; 只有34.3%的流动妇女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此,在流动妇女中开展相关的普法教育,不断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已迫在眉睫。
4. 教育培训:兴趣不广泛,生活枯燥单调
流动妇女普遍缺乏专业技能培训。据对问卷调查资料统计,有37.1%的外来流动妇女来湖后,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培训,曾经接受过技能、安全、女性健康知识、文化和其他培训的比例分别为:25.1%、23.5%、24.9%、8%和17.9%。这固然有外来流动妇女本身的知识基础、社会给予她们的学习条件不够等客观原因,但其自身的主观因素也不容忽视。调查中有35%的妇女平时不看书,回答不喜欢看或没有兴趣的最多。如果有时间、有条件,她们最想要的休闲方式是睡觉、看电视,其次为旅游、与朋友聊天、做家务等,而对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愿望很不强烈。这与外来流动妇女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周边文化娱乐设施缺乏等有直接的关系。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的缺乏,文化程度的偏低,使流动妇女无法从事技术水平较高的职业和工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流动妇女的就业和自身发展。
5. 子女培养:入学困难无保障,家庭教育缺失
在962名外来流动妇女中,有423名妇女的孩子在湖就学,占43.9%,其中近1/3的孩子在湖上幼儿园,其他的主要就读小学和初中。调查显示: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外来人口涌入的速度加快,教育资源的增长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增长,使外来流动妇女子女的正常受教育权益受到影响。有67.9%的家长认为在湖上学费用太贵, 15.6%的家长担心自己的经济能力不能让孩子得到应有的教育,只有5.2%的家长表示可以完全承担。孩子入学(公办学校)难,教育费用高(赞助费),已成为有外来流动妇女及其家庭的一大心病。在关心子女教育上,有近59.1%的家长对孩子学习状况不太了解,61.1%的孩子从没参加过各类文化补习班或兴趣班,平时常去书店或图书馆的只占17.3%,不常去或从来不去的占63.3%。说明外来流动妇女子女在湖业余生活单一,家长对孩子教育重视不够,在孩子教育上的投入也远不及本地居民。
三、关于流动妇女的生存发展的几点建议
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的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它既涉及社会利益,又与外来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热情关注。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树立平等观念,创造良好氛围
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外来妇女就业于服装、建材、商贸、流通等一些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和产业,从事苦、脏、累等体力劳动,她们推进了我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是我市服装、建材业和服务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一些来自安徽、贵州、四川及省内较穷农村的妇女,她们更是承担了一些集镇居民不愿做群众又很需要的工作,如服装、卖早点、蔬菜及拾废、修理等,她们弥补了我市劳动力结构的缺陷,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外来妇女独立加入劳动力市场,与下岗失业者形成竞争的态势,也促进了我市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端正劳动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我市劳动力市场的有序、繁荣。因此,要消除少数人歧视流动妇女的陈旧观念,正确评价她们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真诚地理解她们、认可她们、接受她们、把她们作为“新市民”进行民本化管理,为她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让她们感受到第二故乡的浓浓温情。
2、教育与服务同步,提高整体素质
加强对外来流动妇女的教育宣传工作,全社会都有这个义务和责任。例如公安、司法部门可以承担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可以承担女性保健、生殖健康、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可免费向外来妇女发放避孕药具,推出生殖健康合同式服务,为外来已婚妇女每年进行1-2次妇科检查;劳动部门可以承担劳动保护、就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举办就业介绍专场活动等,为外来妇女创造更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会,鼓励和支持提高外来妇女劳动和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活动,帮助她们成为有一技之长或多技之长的竞争者,增强她们自我发展的信心。要对她们进行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建立学习、考核、发证、上岗的管理机制。教育部门可以重点负责与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及家长的联系和教育。要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管理,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降低公办学校入学“门槛”,充分发挥其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使流动人口子女既能有书读,又能确保师生安全和教育质量。妇联组织作为妇女的娘家,可以开展一些综合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定期开设外来流动妇女流动课堂,为她们构筑再教育平台。针对外来妇女大部分来自偏僻农村,文化素质、法律政策水平相对偏低的现状,对外来妇女进行“四有”、“四自”和社会公德教育,使她们尽快融入城市文明的大环境,并与城市发展良性互动。通过教育,要让她们认识到女性同样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女性与社会的同步发展是时代前进的潮流,激发她们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同时要切实提高她们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宣传与执法并重,维护妇女权益
要加大贯彻实施《劳动法》、《妇女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外来女职工的劳动保障工作。一是要在规范劳动用工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介机构,引导外来女性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把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纳入合同内容,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有效率。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要积极推进外来务工妇女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突破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把进城务工妇女的养老、医疗等纳入社会统筹和城市管理体制中,保障她们的生存发展的权利。三是要加大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的力度,坚决杜绝使用童工,及时纠正、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女职工权益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流动人口居住环境。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场所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企业的检查,防止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司法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流动人口妇女儿童必要的法律帮助和人身求助,帮助他们妥善解决劳资纠纷、婚姻家庭问题及权利受侵害问题,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4、管理与疏导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要根据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流动妇女要给予政策倾斜和制度保证,要完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劳动、教育、卫生、民政、计生等职能部门为主体,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配合,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为依托”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把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卫生保健、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等纳入统一的管理服务内容,促使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管理服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要积极开展在“以人为本、人人共享”,“同在一片蓝天下、视同一家人”的胸怀热情地接纳外来妇女,并采取一定的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她们有机会充分发挥潜力,人人有作为,并真正融入城乡主流,有权利与当地人平等地享用公共教育、精神文化、卫生保健、计生服务、就业管理等社会资源,让外来妇女的生活更文明、更美好。(资料来源:浙江省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