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省“巾帼文明示范岗”更名为“巾帼示范岗”。“巾帼示范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深化和发展,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科学规范管理为手段、以树立行业新风为目标、以创造最佳效益为内容的一项妇女群众性的劳动竞赛活动。
第二条 围绕我省经济建设中心,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与管理,促进行业三个文明建设,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建功成才,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作贡献。
第三条 “巾帼示范岗”是以女性为主体,在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现代职业文明、创造一流的工作业 绩、展示时代风貌的女性集体(如单位、班组、科室等)、女性岗位(如岗、台、车、队、站、所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巾帼示范岗”的基本条件:
(一)女性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二)岗位成员整体素质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适应本职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服务规范,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诚实可信,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创造了一流的工作业绩或本行业、本单位的最佳经济效益,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行业领导、同事的充分肯定,受到群众或服务对象的广泛赞誉。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明确的争创目标、规范的考核标准、具体的实施措施和完整的创岗档案。
(四)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富有成效。
第三章 申报、考核及要求
第五条 “巾帼示范岗”的创建,必须在创建的基础上,逐级进行申报、考核、命名。
第六条 申报上一级的“巾帼示范岗”,必须是本级的“巾帼示范岗”并经同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上一级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一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予以考核,或委托下级“巾帼示范岗”活动领导小组考核。
第七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把好质量关,保证所申报的“巾帼示范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 “巾帼示范岗”考核标准在各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指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要求是:
(一)制定考核标准,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要求,制定出建岗的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并予以公布。
(二)规范建岗程序,在创建“巾帼示范岗”过程中,必须公开创岗目标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实行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九条 “巾帼示范岗”否决因素:有下列五项之一者,经检查核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巾帼示范岗”荣誉称号。
(一)本岗中有违法违纪和违反本行业有关规定的现象;
(二)工作中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
(三) 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或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四)示范岗内部管理混乱,岗位成员之间因不团结而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效果,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
(五)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四章 命名与表彰
第十条 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每两年命名、授牌、表彰一批省级“巾帼示范岗”。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第十一条 各主管单位要建立激励机制,应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巾帼示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成员和有关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激励措施,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将“巾帼示范岗”成员的奖励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与工资奖金、晋级晋职、入学深造等挂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各级“巾帼示范岗”实行严格的考核评审制度,考核工作由各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会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实行“巾帼示范岗”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巾帼示范岗”一经命名,即由命名它的各级“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公布监督电话。凡涉及“巾帼示范岗”否决因素之一者,一经查实,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实行“巾帼示范岗”动态管理制度。已被命名的省级“巾帼示范岗”,每两年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自行或委托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继续认定为“巾帼示范岗”;复查不合格者,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撤掉其牌匾。
“巾帼示范岗”有如下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则自动取消“巾帼示范岗”称号,由命名单位收回牌匾:(一)集体中女性比例低于60%;(二)主要负责人中无女性;(三)岗位因工作需要而撤消、解散、变更。
第十五条 实行“巾帼示范岗”挂牌制度。已被命名的各级“巾帼示范岗”,挂相应级别的“巾帼示范岗”牌匾,牌匾要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巾帼示范岗”牌匾按全省统一规定的式样由各地自行制作。
(一)材料:黄铜
(二)字体:“巾帼示范岗”为红色隶体字,署名为黑色隶体字,正中印刻妇联红色会徽。
(三)尺寸:省级为60cm×40cm.
市州级为55cm×35cm
县级为50cm×30cm.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开展的“巾帼示范岗”创建活动。各地、各战线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料来源:湖北妇女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