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西丰县钓鱼乡妇联主席 邢红
钓鱼乡位于西丰县西北部,距离县城20公里,全乡区域面积116.17平方公里,共辖7个村,25个自然屯,总户数3471户,总人口为11240 人,其中男性5765人,女性5475人。全乡耕地26566亩,山林面积98,970亩,有林地面积90,475亩。是个“七山半水分半田,半分道路和庄园的山区乡。
在我们乡,土地于农民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对于广大农村妇女,土地更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山林承包及转让等财产权益,也是一些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近年来随着农村深化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业税,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农民对拥有土地的强烈愿望空前高涨,这对于像我们乡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乡镇来说,土地稀缺带来的矛盾纠纷日趋尖锐,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尤其出现了侵害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钓鱼乡妇联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妇联的支持下,与司法、综治、信访、经管、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运用多种方法手段,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合法利益。
一、我乡在保障妇女土地权益方面进行的主要工作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发现在阶段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所以我乡主要是从改变这种不符合法律的村规民约入手,采取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多种举措,保障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一是改革村规民约,在制度层面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
我乡是2001年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当时通过村民大会确定了“生人给地,死人抽地;婚入给地,婚出抽地,土地五年一调整”的村规民约。而2003年3月1日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在现阶段的农村,当法律与习俗发生了冲突,在农村起作用更大的是民间习俗,所以我乡大多数的村延习的还是旧的习俗。俗语说“男娶女嫁”,妇女结婚后要到男方家庭落户,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性户口土地相对固定,女性户口土地相对流动,很容易使农村妇女在婚嫁流动中失去土地承包权。所以我乡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指导村委会对村规民约进行改革,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提出进行修改,予以完善,使村规民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吻合。我乡在2007年以钓鱼村为试点,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改革村规民约的方式,纠正了自2003年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绝大多数案件。2008年又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在全乡依据《土地承包法》进行土地调整的决议,拟于今年秋收后,在全乡范围全面纠正违反法律的土地承包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
二是加大执法维权力度,在行政管理层面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
现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党支部、村委会无权更改代表会议决定,乡镇政府又没有强制力,常常使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处于久脱不决的境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乡于2005年成立了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由乡政法委书记牵头,司法、民政、经管、土地、信访、林业、妇联等相关组织和部门共同参与,紧密配合,不断加大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解决力度,切实提高依法维权的水平。一旦出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坚持“以民为本,以法作责”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不偏袒村级组织,加大执法和制裁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坚决予以处置。特别是与县法律援助中心、县土地仲裁机关及管辖法庭保持联系,积极协调,在基层政府无法强制落实土地政策时,使无地的农村妇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合理解决。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意识形态层面保护妇女土地权益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个别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村民代表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导致出现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而部分妇女不清楚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认为多少年都是这么做的,即使争也是白争,对自己应得的权益消极对待,客观上也助长了这种势头。所以我乡切实加强了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的认识。我乡多次举办《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班,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邀请县农经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同志讲解相关法律政策,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乡政法、司法等部门在处理涉地案件时,也向各村的村民代表宣传法规政策,引导他们依法决策。乡妇联为了提高农村妇女自我保护意识,2006年以来连续三年举办妇女法律培训班,邀请县司法局、农经委等部门法律法规专家,为她们讲解《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在农村妇女中开展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知心大嫂”活动,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依法办事水平,不断强化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形成自觉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良好氛围。
四是带领妇女致富,在经济基础层面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
我乡在2001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本预留了5%的机动地用于解决新增人口土地问题,但运行7年来,这些土地已经所剩无几了,而至少还要等二十多年后才能进行下一轮的土地承包。虽然土地政策上规定可以通过“动钱不动地”的方法解决新增人口土地问题,但当前薄弱的集体经济实在拿不出钱来给予无地农民任何补偿。当前农村人多地少的现实矛盾,使土地的人口负载达到一定程度时,就要排斥新增的使用者,出嫁女、入赘者、离异妇女和丧偶妇女这些 “外来的人”,就很可能首先被排斥。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要积极发展生产力,既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也要多渠道增加农村妇女收入,使集体组织有钱办事,也使农村妇女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减轻。我乡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近五年来引进域外投资企业13家,既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也吸纳了数百名农村妇女离开土地从事二三产业;发展冷棚瓜等致富项目,以种瓜一亩实现十亩种植玉米的收入,发挥出单位土地最大的效益;乡妇联也通过组织妇女劳务输出,发展庭院经济,引进手工艺加工项目等,开辟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和转移渠道,不断提高她们的经济能力和经济地位。
二、我乡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一些典型案例 我们在处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工作中,接触到了一些典型的案件,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妥善解决了这些问题。而这几个案件的处理,也推进了类似问题的解决,择其几个案例说明如下。
1、“农嫁农”出嫁户口转移土地收回案。我乡的钓鱼村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实行的就是“生人给地,死人收地;婚出抽地,婚入给地”的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强调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无论添人减人都不影响土地承包权。钓鱼村这种“土政策”就与国家大法相冲突,近几年来出现了多例外嫁女户口迁移后土地被强制收回的案例。而这些外嫁女在迁居异地后,由于当地执行的是婚出婚入土地承包权不变的政策,造成两头都没有地。为此乡妇联多次与相关部门找到村委会,要求其改变这种土政策,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新的承包方案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会议,但除了几家被侵害土地权益的妇女外,80%以上的村民都坚持原有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乡妇联和有关部门深入到村屯,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工作,终于在今年春天按法律规定修正了政策,为这几位无地妇女找回了土地。
2、离婚丧偶妇女土地侵权案。农村妇女中离婚丧偶是弱势群体,土地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她们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如其将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即收回土地或被原夫强行霸占,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给予其承包土地。我乡邻近乡镇有一张姓妇女2000年嫁入我乡文兴村,在这里分到了土地,2006年离婚返回娘家,土地被其夫家霸占,她几次索要不得,到乡妇联反映了这一情况。乡妇联与乡司法工作人员前往处理,夫家不但拒绝执行乡政府的处理决定,甚至纠集十几名当地亲友围攻前来要地的妇女。最后在乡政法委协调下,司法、经管、派出所共同出面,才依法强制收取了妇女应得的土地。而女方粮食直贴款与原夫家共用一个存折,存折被原夫家把持,又拒绝给予相应的补贴款。后来由我乡党委书记亲自出面协调信用社、经管、财政等单位,为女方重新立折,才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3、新生儿没有土地案。一些妇女出嫁后户口未作迁移,所在村勉强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却拒绝给予其合法生育的子女落户和土地承包。我乡的钓鱼村祟德屯王女2002年出嫁,该村就要依惯例收回其土地,后考虑她嫁入城市,在男方也得不到土地,勉强保留其土地。2003年育有一子,在前往村里落户中,村委会强迫她写下落户也不要土地的协议后才允许其子落户。该女后多次到县乡有关部门上访,要求给予其子平等的村民待遇,都以有协议在先为由没有给予解决。一直到2007年乡妇联得知这一情况后,与乡政法委进行沟通,并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认定这是一个无效协议,经乡政府裁决,在2008年春落实了王女孩子的土地承包权,在5年后终于得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土地。
4、外嫁女丧失林业资源收益权案。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惯用以土地权益来分配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如村办企业分红,集体资产出让收入等,失去土地权益的农村妇女往往也失去了其它财产权益。像在我乡最近的山林改革过程中,就出现了多例无地妇女没有获得山林承包和转让收益的权益。兴仁村怀山屯在集体山林转制过程中,村民代表通过了以“现实人口享有山林转让收益”的决议,有四名外嫁女尽管户口土地都在本村,却得不到山林收益。为此乡妇联及乡政法、司法、信访等部门同志三次到该村宣传法律,做通思想工作,最终促使村民会议收回决议,这四名妇女得到了应得的权益。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打算
尽管我乡在保障妇女土地权益,解决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实际问题,主要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由来已久,既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原因,还有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这些些问题解决起来涉及方方面面,既要有立法手段,也要行政手段,还要有法律手段,不是一朝一夕,一个乡镇或是一个部门轻易能够解决的。
针对这种情况我乡今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妥善解决侵权问题。一是深入调研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形成详尽的调研报告,向市县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报告,引起各级领导和组织的重视,群策群力,解决问题。二是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宣传教育由乡村干部扩大到村民代表乃至全体村民,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识。三是进一步落实乡属各部门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协调机制,调动司法、信访、综治、民政、经管、林业、妇联等各部门工作积极性,一旦发生侵害妇女权益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四是建立钓鱼乡妇女维权站,不仅对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对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等其它方面受到侵害妇女的给予同样的支持和帮助。(铁岭市妇联) |